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明确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派出机构名称
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盘委办〔2018〕117号)相关规定,本次先行确认派出机构: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后续另行推进并公告。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权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分局名义独立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执法文书加盖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公章。具体包括:完整履行线索登记、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听证组织、作出执法决定、文书送达、出庭应诉、催告履行、强制执行申请、案件线索移送、案卷归档等执法流程。
四、执法依据
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实施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其他事项
(一)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执法活动时持证亮证执法。
(三)除本公告确认的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外,本局其他派出机构在未发布专门公告前,暂不具有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