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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试验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15 浏览次数:43次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试验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60平方米试验厂房1座、30平方米钢瓶间1座和18平方米控制室1座,试验厂房内新建100mL固定床加氢试验设备1套,同时,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投资479.96万元。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备案证明(盘高经备〔2025〕17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盘锦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试验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

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管路收集后进入碱洗塔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和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类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

选用耐腐蚀的材料以及可靠的密封方式,避免物料跑、冒、滴、漏;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从源头减少工艺设备与管线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氨和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限值,非甲烷类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

(二)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经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六零河,PH值、氨氮排放浓度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限值,CODcr、石油类、硫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氮和悬浮物排放浓度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限值。

(三)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设备噪声;试验厂房设置隔声门窗,动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减振垫等降噪设施。同时,你公司应加强试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避免因设备失修产生非正常噪声的排放,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试验后的油品进公司生产系统回炼;废加氢催化剂和废碱液分类暂存于公司现有的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油品跑、冒、滴、漏,降低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按“报告表”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项目各区域的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六)风险防范与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实现与公司内部及属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前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认真执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环境监测,建立技术文件档案,促进环境管理措施的修正和持续改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六、强化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管理体系,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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