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强化畜禽养殖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案件。现通报近期办理的四起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企业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盘锦某畜牧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疑似畜禽养殖问题线索后,对盘锦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为规模化养牛场,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办理了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养殖场厂区西侧露天堆放长5米、宽2米、约5立方米左右畜禽粪污,无“三防”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固废类)第95项的规定进行裁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案例二:盘锦某农牧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和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盘锦市大洼区某农牧家庭农场未办理排污登记,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南侧排水沟大部分水体呈灰白色,散发强烈刺鼻异味,在该排水沟边上有一处排污口(1米水泥管)。经核实,该排污口是排放饮牛剩余污水的,该排水沟与农田下水沟渠相连最终排入清水河。经查阅环保手续,该养殖场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中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中载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及牛尿混合牛粪发酵处理后出售做有机肥,不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水类)第52项和(排污许可类)第146项的规定进行裁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元。
案例三:盘锦某畜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粪污和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大洼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执法人员在入河排污口复核工作中,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大洼清水河支流东侧存在多处未纳入监管清单的排污口,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联合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大洼某畜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厂区外南侧约150米处有一露天养殖粪便堆放场,面积约为240平方米,堆放场内有多头死猪,粪污已满,无三防设施。该养殖场厂区外南侧3米处设有一个洗消点及一个雨排井,洗消推粪车时产生的粪便污水流入雨排井,该雨排井通过直径0.3米水泥管及地下管道与农田排水渠相连。该养殖场厂区外西侧设置一处生活污水排放口,南侧设置两处雨水排放口,环评报告表中要求生活污水和猪尿液水排放到沼气池,污水不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水类)第52项和(固废类)第95项的规定进行裁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案例四:盘锦某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疑似畜禽养殖问题线索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的盘山县沙岭镇某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将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该场区西南侧一个长约100米,宽约20米,水深约1米的自然坑塘,污水量约为2000立方米左右。
【查处情况】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坑塘内堆放的粪污,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案件启示】
上述四起畜禽养殖污染案件深刻警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空心化是违法行为的根源,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将粪污规范处置、排污口依法设置等法定义务融入日常管理;环保设施短板直接诱发污染风险,亟须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系统,杜绝“节省成本”的侥幸心理;执法监管通过多部门协同、技术手段和平台监控形成震慑,但更需企业主动建立自查机制,实现从“被动罚单导向”到“主动合规管理”的转变;最终,唯有将“绿水青山”理念内化为行业文化基因,认清环境违法成本远高于治污投入,才能真正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长效机制,守护流域水环境安全,推动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