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柴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一套6000t/a润滑油基础油生产设施,近年来,由于润滑油需求量降低,公司于2024年初停止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根据市场调研,公司现拟拆除原有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存储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柴油仓储项目,主要包括新建8座2100立方米固定顶柴油储罐、2座1000立方米消防水罐、装卸车罩棚、3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辅助生产用房等配套附属设施,总投资3715万元,设 计周转量140000吨/年。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24〕15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拟建场址位于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柴油装卸、存储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柴油装车采用下装口操作,柴油装卸和柴油储罐产生的有机废气均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后引入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类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要求。同时,你公司应按要求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类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标准要求。
(二)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污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厂内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管线和隔油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经过上述预处理的污水中各项污染因子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相关限值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你公司应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设备噪声;落实噪声控制与平面布局结合的优化设计;动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和隔声设施。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避免因设备失修产生非正常噪声的排放,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危废贮存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清罐油泥、废活性炭分类存放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降低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按“报告表”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区域的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六)风险防范与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实现与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相关管理部门和属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发生油品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风险事故时,能够采取高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认真执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大气、地表水、噪声、地下水等环境监测,建立技术文件档案,促进环境管理措施的修正和持续改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六、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须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