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260万吨年全域化沥青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7891万元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古城子镇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建设一套20万吨/年改性沥青装置及其配套设施,主要生产SBS改性沥青、胶粉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建设两套120万吨/年调和沥青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生产国标沥青、交标沥青、水工沥青、建筑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高模高弹沥青等全域化产品。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项目备案文件(盘县行备〔2023〕30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调和及改性沥青装置废气、罐区呼吸气、装卸区废气、导热油炉尾气,污染物项目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其中一套120万吨/年调和沥青装置尾气经“一次喷淋+一次电辅+二次喷淋+二次电铺+布袋除尘器+UV光氧催化塔+二次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另一套120万吨/年调和沥青装置废气与20万吨/年改性沥青装置废气、罐区废气、装卸区废气经另一套“一次喷淋+一次电辅+二次喷淋+二次电铺+布袋除尘器+UV光氧催化塔+二次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均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化验废水、循环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以上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厂采用“格栅+隔油+二级气浮+厌氧+水解+生化池+二沉池”处理,污水处理场出水须满足《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限值要求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三)有效控制生产噪声。生产噪声主要来自机泵、压缩机、导热油炉、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项目废物主要为废气处理措施中电捕焦油和喷淋废水收集池隔油产生的废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导热油、废弃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和生活垃圾等等,其中废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导热油、废包装材料、废机油等分类存储在现有的200平方米危废贮存库内,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气处理措施中电捕焦油和喷淋废水收集池隔油产生的废油暂存于污油罐内;除尘灰、废布袋定期收集外售,生活垃圾环卫统一收集处理。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按“报告书”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等资料以备查。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同时,你公司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技术文件档案,定期开展相关环境监测,完善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应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