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2025年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执法大队:
为持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2025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辽环发〔2025〕2号)文件要求,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盘锦市2025年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及“一口一策”清单,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盘锦市2025年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辽宁省2025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辽环发〔2025〕2号)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简称整治总则)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流域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完成2025年度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并上报年度工作情况以及自查情况报告。10月底前,省厅将开展核查、市局将组织实施自查,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季度组织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12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及自查情况报告。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1.制定年度整治任务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需全面统筹辖区内排污口整治的进展状况,明确2025年度整治任务,制定并出台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以及“一口一策”整治清单(见附表1),此项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再排查”工作
各县区及辽东湾新区要针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组织开展再次排查行动。重点排查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等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同时,仔细核查辖区内工矿企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各类排口是否存在漏查漏报问题。
对于排污口整治成效欠佳、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多次超标排放的情况,要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确保达标排放(见附表2)。此外,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确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的合法性。
完善各类排污口档案资料。针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范设置标识牌与监测采样点;对于采用管道形式排污且检修维护难度较大的排污口,需在口门附近设置检查井;推动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上述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的动态更新。
3.做好入海转入河排口台账衔接工作
盘锦市共有入海转入河排口258个,其中与入河排口重复的有13个,已拆除关闭并整改完成的排口有105个,2024年已登记8个,2025年需完成规范化的排口为132个(见附表1)。盘山、大洼、辽东湾新区应于3月底前完成入海转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的动态更新。
4.继续做好源口关联
继续依托全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开展污染源关联工作,及时更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涉水企业清单,逐一核实废水排放去向,并与入河排污口建立关联关系。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应于3月底前确认并更新排污许可管理涉水企业清单,同时导入管理平台,各分局则应于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关联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市县自查—省级核查”的监管模式。各分局要边推进工作边开展自查,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档案。省厅将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2025年全省入河排污口省级核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与资料调阅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2.依法依规设置审批
要严格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 - 2024)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各分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资质、排水等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见附表3)。
3.组织开展监督监测
严格依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 - 2024)要求,推动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针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以及国家统筹强化监督、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省级核查发现问题的重点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抽查监测。各分局要依据监测事权和管理需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见附表4),将全部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及其他重点关注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纳入监督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并按要求将季度监测结果上报省厅。
监测费用: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排污口监测费用由各分局申请上报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统一保障经费(监测报告需出具CMA检测报告)。
监测要求:监测点位必须为入河排污口,不得用企业排口监测报告替代。监测项目为常规9项,包括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另依据排污口类型不同在氟化物、石油类、氯化物、总氰化物、铅、镉、六价铬等7项中选测3项。具体选测项为,污水集中设施排口、市政雨污排口、畜禽养殖排口、水产养殖排口监测氟化物、石油类、氯化物;一般企事业排口监测氟化物、石油类、六价铬;矿山类企业排口监测总氰化物、铅、六价铬;农田退水口监测铅、镉、六价铬。
4.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各分局要依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不按规定排放污水、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排口监测氟化物、石油类、六价铬;矿山类企业排口监测总氰化物、铅、六价铬;农田退水口监测铅、镉、六价铬。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信息化调度
继续依托全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自4月份起每月下半月通过管理平台上报上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同时,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应按要求配合省厅做好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填报工作。
(二)严格考核评价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已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省厅将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排污口漏查漏报、溯源、监测、整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在考核打分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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