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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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某军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四家子村的一处利用自产蒸汽清洗运输过油品罐车的场所进行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实际经营者为李某军,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现场发现有一台一吨燃煤锅炉正在运行,产生的蒸汽对油罐车罐体内部进行清洗,罐体内的含油废液从罐体卸料口排出,通过地槽流入地埋罐和地埋罐东侧的利用大块砂石虚覆盖土坑内,经核实,该土坑处于封闭状态,无混凝土浇筑,也未做任何防渗处理,坑内发现有含油废液。在洗车场的库房内发现近两吨用编织袋存放的清洗产生的半固态油泥混合物。
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地埋罐内废液、编织袋内半固态物质、土坑内废液的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电表箱、铁皮箱实施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案件刑事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1.隐蔽违法新动向。该案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以“作坊化”污染呈现“三无三隐”特征,即无手续、无标识、无台账;工艺隐蔽、排放隐蔽、场所隐蔽,增加了日常监管难度,倒逼监管向“天地空”立体监管升级。
2.科学执法新转型。构建"群众举报-科技筛查-现场快检-司法鉴定"证据链。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群众举报,及时到现场并发现库房内有可疑物品并迅速做出判断,及时锁定证据。最终发现隐蔽于地下的渗坑,在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危险废物属性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体现生态环境执法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的转型。
3.震慑警示新维度。本案中经营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反映了违法当事人对法律的无视。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组合拳打击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查封,及时将当事人刑事移交给公安机关,达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运维污染源在线设施案
【案情简介】
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在线平台线索,于2024年9月20日,对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某生产企业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该企业废水自动监控设施,2024年8月27日开始,总氮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9月6日确定无法修复后,擅自将原总氮自动监控设备更换为备用机。未告知该生产企业也未向盘锦市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控设备未经比对验收。
经执法人员测试,总氮浓度为0.101mg/L误差超过15%,数据严重失真,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情形。
【查处情况】
盘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2025年2月1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伍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1、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管理污染治理设施时,应对其资质、操作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数据真实性保障条款。若第三方违规操作,委托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通过平台数据异常线索锁定违法事实,并有效固定证据,提高调查能力和执法效率,形成了非现场监管闭环,大幅提升了监管效率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