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理流程。
一、总则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流程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其设置备案工作按本流程执行。
本流程适用于向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海排污口。
(二)责任主体
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
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三)排污口管理分类
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环发〔2024〕30号)。
三、不予备案情形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予备案。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不予备案。
四、受理材料
(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线上申请无需提供);
(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属于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无需提供),报告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HJ1406-2024),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的名称、地理位置、建设规模、工程占地(海)情况等;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情况。
2、入海排污口设置方案。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排污口责任主体等。
3、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4、污水排放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
5、排污口设置合理合法性分析。分析与涉海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用途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类保护区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入海排污口布局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法律法规、区划、规划相符性。
6、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析并给出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议。
7、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
8、论证结论。
9、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注:①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历史入海排污口,按照本流程第五条(一)、2、(3)执行。
(三)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
(四)专家论证意见(属于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无需提供)。
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
五、办理流程
(一)首次备案
1.注册
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互联网页面(http://smso.nmemc.org.cn:8088/rhpwkweb/Oauth2Login),完成责任主体账号注册。
2.申请
(1)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登录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首次备案”条目中,依照设置情形点击“新设置排污口”或“历史排污口”。新增排污口备案时依据排污口类型选择管理类型(重点、简化、一般),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历史排污口备案时,首先进行“台账数据关联”,关联后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
(2)非线上申请入海排污口备案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相关纸质材料递送至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3)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历史入海排污口,除不予备案情形外,责任主体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管理平台线上提交登记表或线下向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纸质备案申请(附备案登记表),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
3.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
4.通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渔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和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二)备案信息变更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变更”条目点击“新增”进行信息变更申请。责任主体变更的,先完成平台账户注册,填报变更信息并上传变更说明材料。排污口位置、排放量(增大)等信息变更的,视情况重新进行选址论证。
(三)备案注销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下提交注销登记表或在管理平台“备案注销”条目点击“新增”,提交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附表3),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注销。
附件1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
备案登记主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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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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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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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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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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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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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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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形3 |
□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 □新设置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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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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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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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
(具体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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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海域 |
□渤海;□黄海; □东海;□南海 |
地理坐标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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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低潮线距离6(km) |
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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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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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 类型7 |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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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闸门;□有闸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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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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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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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 |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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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排放;□岸边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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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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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器类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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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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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排放浓度11 |
排放总量12 |
项目 |
排放浓度11 |
排放总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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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 设置论证结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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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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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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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备案登记副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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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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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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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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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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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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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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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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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 |
厂界排污口 地理坐标5 |
经度: 纬度: |
汇入节点 地理坐标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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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来源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雨洪;□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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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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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登记编号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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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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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排放浓度11 |
排放总量12 |
项目 |
排放浓度11 |
排放总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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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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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6.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
7.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
8.此项选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9.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表不需填写,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对应副表中填写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10.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当填写扩散器类型。
11.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单位:mg/L。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的最高值。
12.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允许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总和。
13.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填写设置论证结论,并附设置论证报告。
14.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
附件2 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
备案登记主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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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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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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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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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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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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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形3 |
□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 □新设置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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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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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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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
(具体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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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海域 |
□渤海;□黄海; □东海;□南海 |
地理 坐标5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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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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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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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 类型6 |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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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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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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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排放管控 要求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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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离岸排放;□岸边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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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 |
1.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符合;□不符合 2.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无;□有,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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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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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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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备案登记副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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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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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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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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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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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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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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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 |
厂界排污口 地理坐标5 |
经度: 纬度: |
汇入节点 地理坐标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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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来源 |
□工矿企业雨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 □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大中型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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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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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排放管控 要求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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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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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明确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6.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
7.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文号或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或备案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8.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9.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其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排放管控要求的填无。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最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10.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
附件3 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
入海排污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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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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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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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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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位置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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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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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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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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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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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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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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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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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