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函
- 发布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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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广大市民:
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盘人发〔2023〕14号),结合盘锦市实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形成初稿,现征求您的建议。请于12月21日16时前反馈给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李亚军
邮 箱:stjdqk@163.com
联系电话:0427-2807775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附件:
一、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正月初五)、2月12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各县(区)政府划定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中,一江花园、开发区国控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住宅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划定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做好巡查值守、安全防火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不规范燃放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规定之外事项,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盘人发〔2023〕14号)执行。
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盘人发〔2023〕14号),结合盘锦市实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形成初稿,现征求您的建议。请于12月21日16时前反馈给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李亚军
邮 箱:stjdqk@163.com
联系电话:0427-2807775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盘人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正月初五)、2月12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各县(区)政府划定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中,一江花园、开发区国控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住宅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划定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做好巡查值守、安全防火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不规范燃放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规定之外事项,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盘人发〔2023〕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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