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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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环发〔2024〕12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市执法队、市环保服务中心: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市局制定了《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专家库专家的征集、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
第三条 专家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学风良好、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 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原则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身体健康,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的。
第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经单位推荐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五条 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满足入库条件要求,方可入选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在职,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估中心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记录专家意见。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八条 专家抽取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海域等因素,在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专家人选。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第九条 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同类项目打捆召开项目评估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专家可不从专家库系统抽取。特别重大项目的技术评估专家人选经集体决策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取得专家回避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评估部门项目负责人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 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以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评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专家。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评估中心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分数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有各级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五)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年龄达到70岁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个人信息更新、 出入库、选取结果、考核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