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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环发〔2024121

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科室、市执法队、市环保服务中心: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局制定了《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

 

 

盘锦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市生态环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专家库专家的征集、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

第三条 专家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学风良好、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 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原则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身体健康,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的。

第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经单位推荐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五条 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满足入库条件要求,方可入选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在职,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估中心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记录专家意见。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八条 专家抽取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海域等因素,在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专家人选。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第九条 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同类项目打捆召开项目评估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专家可不从专家库系统抽取。特别重大项目的技术评估专家人选经集体决策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取得专家回避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评估部门项目负责人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 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以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评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专家。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评估中心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分数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有各级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五)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年龄达到70岁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个人信息更新、 出入库、选取结果、考核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docx
 2.专家承诺书.docx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docx
 4.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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