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广大市民征求《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函
- 发布日期:2024-08-01
- 浏览次数:115
盘锦市广大市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结合盘锦市实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形成初稿,现征求您的建议。请于8月15日16时前反馈给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李亚军
邮 箱:stjdqk@163.com
联系电话:0427-280777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为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城市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高。PM2.5年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和产业准入条件,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强化重点工程能耗强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在建和拟建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进钢结构、工程机械等行业企业和央企,在技术成熟工艺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每年5至9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20%使用企业的抽检,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推进工业燃煤天然气替代。到2025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占比、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大幅提高。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持续推进清洁取暖。科学规划制定散煤治理方案,做好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推进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已完成清洁取暖整体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严防散煤复燃。到2025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基本实现清洁取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六)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公转铁”“公转水”,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沿海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比达到6%以上,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盘锦港集团、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推进燃油车辆清洁化。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标准及规范。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加强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利用黑烟抓拍、遥感检测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年抽查率不低于20%。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公交、环卫、出租、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应用,持续推进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八)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及工矿企业新增和更新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和更新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以施工工地、物流园区使用机械的尾气排放情况为重点开展监督抽测,各县区、经济区年抽查率不低于10%。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禁止不符合排放要求机械使用。制定老旧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环保编码登记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盘锦海关、盘锦港集团、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九)全面加强成品油全链条全周期监管。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盘锦海关、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依法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发动机升级改造或加装尾气处理装置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盘锦海关、盘锦海事局、盘锦港集团、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动产生扬尘单位落实扬尘管控责任,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建设单位应当对暂不能开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现场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车辆冲洗、视频监控),大风天气减少易产生扬尘作业。严控建筑垃圾、渣土、物料等运输车辆未密闭上路行驶及污染路域环境的行为。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外墙保温施工中产生扬尘工序,使用小型湿法作业设备抑尘。老旧管网更换、路面硬化修补等土石方作业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环节,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及时回填沟槽,确保粉状物料、裸土苫盖严密,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培育壮大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禁烧市县乡村四级网格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三)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NOx污染治理提升。全面排查锅炉和炉窑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无法稳定达标的进行分类整治。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和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序推进,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达到超低排放,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强化源头管控,合理部局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为,严禁在重点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部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气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加强雾霾天气监测和分析,注重提高雾霾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每日提供未来7天天气预报。建立盘锦市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工作机制,制定《盘锦市气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试行)》,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东北“三省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作用,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推进辽西地区各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增设并优化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试点开展省级重点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在污染严重乡镇增设小微站。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一)开展涉VOCs企业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企业,监督检查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到位。违法情节严重的,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二)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码头、油船等,从发油、卸油、存储、加油、检查维护等方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与处理效率、密闭性、泄漏排放、企业边界排放、油气回收与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海事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三)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对途经城市交通干道沿线、重点路口的柴油车,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载诊断仪系统(OBD)检查、油箱油品抽样检测等内容。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及用车大户进行入户检查检测,柴油车重点检查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及车辆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检查备案登记及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查验污染控制装置、车用尿素、油箱油品抽样检测等。随机选择监测点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移动式遥感尾气监测,筛查超标车辆。通过地方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实时上传的机动车尾气监测数据,筛查超标车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四)开展商砼企业专项监管执法。对商砼企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规范检查,核查环评手续、建筑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手续是否齐全,严厉查处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行为。对非法经营的商砼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对落实环境保护规定不严,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处置扬尘、废料,商砼车、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不作密闭覆盖、沿途遗撒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局、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试点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推进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抓统筹,属地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各县区、经济区作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方案目标要求,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形成攻坚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强工作保障。建立完善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气领域多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盘锦海关、盘锦海事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考办定期调度工作任务和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区、经济区,统筹运用通报、预警、挂牌督办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考办、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九)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源监控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加强监管执法技术装备配备,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重大工程清单,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本级财政支持,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三十)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