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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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某船厂违法露天喷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的网民投诉,对位于大洼区二界沟街道海龙村的盘锦某船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对维修的木船喷漆,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露天排放。
【查处情况】
该船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产生异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24年5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
【案件启示】
接到群众投诉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研判企业生产情况,精准现场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在《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合理裁量后依法进行了处罚,即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又让信访问题快速化解在基层。
建设单位应自觉落实自我监管,对照标准和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大洼区某耐火材料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的大洼区某耐火材料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菱镁石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并且伴有扬尘产生。
【查处情况】
企业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物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经核算罚款1.6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厂区内菱镁石原材料进行覆盖。
【案件启示】
企业在院内堆放大量原料,且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致使粉尘污染。我局将类似问题列入执法检查重点,“举一反三”,开展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违法企业从严整治,从而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同时提醒各排污企业要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保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知法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