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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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环发〔2024〕4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各科室、市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工作制度》,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工作制度
(试行)
为深入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审批行为,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联审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针对排污单位首次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开展联合现场核查。
二、审查方式
(一)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以召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会议形式开展,原则上每月或每半月召开一次,可根据排污单位实际申请情况进行调整。联合审查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查委员会成员会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意见,填写《排污许可联合审查意见表》,对不同意审批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需要现场核查的排污许可,应先进行现场核查或联合现场核查,再召开审查委员会。
(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环评科、分局审批部门和执法队共同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关注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在线设施)、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排放口标准化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现场核查应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填写《排污许可联合现场核查记录单》,供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会议作为审查依据。
(三)联合现场核查。联合现场核查由环评科、分局审批部门、执法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水科、固废科、执法队监控中心联合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关注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在线设施)、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排放口标准化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现场核查应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填写《排污许可联合现场核查记录单》,供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会议作为审查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科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的认识,积极参与排污许可联合审查联席会议、现场核查和联合现场核查,确保联审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技术审查。各单位、各科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联审核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标准,对排污许可申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依规提出审查意见,切实提高我市排污许可证发放质量。
(三)加强沟通对接。各单位、各科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安排专人负责联审核查工作的对接、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做到审管联动,保障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行。
附件:1.排污许可联合审查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