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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企鸿源化工有限公司80万吨/年高品质船舶燃料油调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62

盘锦企鸿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企鸿源化工有限公司80万吨/年高品质船舶燃料油调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后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盘锦企鸿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帅乡工业园区,拟投资12005万元新建80万吨/年高品质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催化油浆脱固装置、燃料油调和装置、12×3500m3固定顶罐罐区及配套公辅工程等。项目以催化油浆为原料,经无机膜脱固装置预处理后,与外购的低硫重质燃料油、低硫轻质燃料油、页岩油、轻燃料油等原料调和生产高品质船舶燃料油。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关于本项目的备案证明(大洼区行备[2023]114号),项目选址符合盘锦帅乡工业园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储罐区呼吸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RTO尾气净化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导热油炉以生物质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蒸汽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两台锅炉为临建锅炉,待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拆除;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废气收集后经生物滴滤+活性碳吸附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对过滤装置及罐区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无机膜脱固装置冲洗废水、循环水排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企业建一座72t/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隔油+曝气调节+气浮+沉淀+活性炭吸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的表 2 限值标准,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确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公司应留存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以备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滤器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试剂瓶、清罐底泥、废导热油、废柴油、废无机膜、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封闭存于39㎡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物质炉除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储罐过滤装置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火灾检测报警系统设备管道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等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企业制订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控措施,确保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并按最新规定实施动态更新。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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