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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典型案例通报

大洼县某镁砂厂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

    202312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榆树街道大洼县某镁砂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生产活动,4台电熔镁炉24000KVA正常生产,23000KVA处于停产。现场调阅资料时发现该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20205月在大洼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现已超过3年未重新备案。

    【查处情况】

    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528日在大洼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现已超过3年未重新备案,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六条第四款。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通用类152)的规定,经核算处罚1万元。20241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处变和防范能力不足,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增强企业对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及时修订预案。企业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孙某某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1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区的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素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正在生产,现场调取中控室DCS系统发现有生产迹象。该项目未办理环评验收手续。

    【查处情况】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但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121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环评类7)的规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某处罚5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未验先投”是否进行“双罚”进行了探讨。双罚的前提是,被罚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具有完整的独立的人格。就是说,被罚主体都应当有独立的财产权。否则,双罚就失去了意义,成为变相加重同一主体处罚力度的手段。鉴于以上论述,该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可以进行“双罚”。通过此次行政处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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