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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建管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166

各分局,市执法队,重点排污单位,运营维护机构: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推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依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盘锦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全流程“建管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建设范围及要求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建设范围包括: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的应当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性监测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其它应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性监测方式为自动监测时,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一)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和验收

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监测指南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及验收,同时完成监测站房内、排污口和手工采样口等关键位置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工作。

排污单位现场不具备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可行性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提交暂缓联网申报材料,经环境主管部门复核后,属于暂不具备安装情形的,可使用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替代性自动监测设备履行法律义务替代性自动监测设备应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完成安装和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行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完成前,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工作。

    (二)自动监测设施联网传输要求

    联网传输设备应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污水自动监测设备传输除主要污染物外,一般应将 pH 值、流量和水温(行业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采取水温自动监测的)等参数纳入联网传输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传输除主要污染物监测外,一般应将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压力等五项烟气参数纳入联网传输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行业企业自动监测应按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增加炉膛温度参数。火电行业企业应增加蒸汽量等参数。

    (三)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上传国发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相应时段进行人工或自动标记,标记后即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

    排污单位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参数。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间歇性排放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应设置流量触发采样,当流量为零时,污染物浓度数据可不参与数据传输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单位管理要求

    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有专业的维护技术人员、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基本信息应通过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运维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具备必须的技术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基础资源及设施;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备品备件、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日常运行、维修维护、故障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运维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具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定或校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二)直接从事设备运维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监测标 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先关的安全防护知识;承担运营维护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能力确认或考核;运维人员数量应满足运维机构实际开展业务需求。

    (三)运维人员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维修维护和性能检验等全部运行维护情况,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由填写、复核、审核等相关负责人员签字。

    (四)运维机构应完整保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留存一年内的运维记录备查。采用电子运维记录的,应保障记录的不可修改性,并具备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或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的功能。

    三、县区分局、大队自动监测监管要求

    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责任,及时向排污单位宣传和传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管理要求,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现场日常监管和国发监控平台的数据线索巡查,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与执法中的作用,提高非现场执法效能,让“无事不扰、有事必应”成为常态。

    (一)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及联网

    各县区分局、大队应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之日起,对名录中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已确定应实施污染物自动监控的,应督促和指导重点单位依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确定具体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等。

    经核实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并与市级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管

    各县区分局、大队负责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完成国家监控平台超标督办的核实反馈工作,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时限联网、验收及备案等违法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2、充分利用国家污染源监控平台进行辖区在线监测企业日常数据巡查,结合国家、省和市推送的累计小时和日均值超标线索应及时进行现场复核和复测,避免排污单位违法超标排放;对已纳入国家调度平台严重日均超标必须及时开展手工监测,按要求进行核查材料的反馈和上报同时现场检查信息上传到移动执法系统

    3、通过国发平台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同现场工况相比对,查处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恶意利用标记规则谎报瞒报、通过虚假标记掩盖超标、偷排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问题

    4、建立公安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规范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运维行为,对于不规范运维、不正常运行,甚至参与数据造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建管用”工作的通知》(盘环发〔2023〕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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