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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延迟焦化车间废润滑油及苯乙烯余液回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85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延迟焦化车间废润滑油及苯乙烯余液回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拟投资210.09万元依托现有工艺设备(延迟焦化装置的焦炭炉)综合利用自身产生的废润滑油及苯乙烯余液,新建内容主要包括润滑油围堰、苯乙烯余液泵基础,设备包括苯乙烯余液输送泵2台、润滑油气动隔膜泵1台,苯乙烯余液管线压力现场及远传表、苯乙烯余液流量计,其他配套公用工程(给排水、动力配电及消防)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处理废旧润滑油170t/a,苯乙烯余液4000t/a。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延迟焦化系统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气柜送至低压燃料气管线系统作为燃料气回收利用。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对装置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检测与修复等措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增加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工艺废水为延迟焦化装置产生的污水,炼化分公司污水预处理场处理后,排入华锦集团5万t/d污水处理场。

    (三)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

    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装置及储罐区采取重点防渗的措施,周围设置围堰,防止事故状态下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并定期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测。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废主要为延迟焦化装置清罐产生的油泥和焦粉均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送往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三级防控体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

    企业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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