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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兴旺油脂厂米糠油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105

盘锦兴旺油脂厂: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兴旺油脂厂米糠油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你公司总投资2800万元,年产精炼米糠油60000吨。现有车间内扩建一条毛油浸出生产线、精炼生产线,毛油作为精炼米糠油原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浸出车间、预处理车间、米糠油精炼车间储罐区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原则同意《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提出的要求,项目预处理粉尘经2台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15m排气筒排放;浸出废气经石蜡油吸收系统处理后,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脱溶废气经过石蜡油吸收系统处理后经过3根15m排气筒排放;粕降温废气经过3套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15m排气筒排放;精炼废气经除臭系统+超低温冷冻+稀碱水捕集塔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H2S、NH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田家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田家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4.798吨。

    (水污染物废水量≤7587.56、化学需氧量≤0.379氨氮≤0.038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0427-35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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