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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2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辽宁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方案》要求,按照省厅工作部署,我市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目的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通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为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管控以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依据,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能力,为建设美丽盘锦、生态盘锦提供坚实保障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3960种类三高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

    2.详细信息主要包括:40种类优评优控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

    3.重点管控信息主要包括: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

    4.公约履约信息主要包括: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汞及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三、调查范围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一是基本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根据目前已掌握的信息,属于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共计3960种类。二是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的化学物质,共计40种类。三是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4种类。四是公约履约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包括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和汞化合物。

    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2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本次调查中所指生产是指制造化学物质的活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将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企业无需填报。

    四、调查程序

    1.准备工作:企业应提前准备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企业各类证件、原辅料清单、采购合同、生产使用记录台账、仓库记录、产品清单等相关材料,选取公司技术骨干及采购等相关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定企业生产、加工使用过程涉及的本次调查物质清单基本信息调查、详细调查、重点管控、公约化学物质化学文摘号(CAS,提高调查及填报效率。

    2.筛查工作: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盘锦市企业名录,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形式与企业建立联系,组织指导各企业筛查核实是否涉及调查范围内的化学物质,要充分利用好调查系统中的排污许可单位名录、排放源统计调查名录等内置名录库,还应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进行比对,确保调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如企业不涉及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留底备查,如涉及则确定为本次调查对象。

    3.调查工作:确定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应于202310月底前完成2022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填报工作。以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4.填报工作:确定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应登录“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访问地址https://cdi.meescc.cn:9443/hxphttps://114.251.10.117:9443/hxp),注册账号,根据制造、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名称或化学文摘号(CAS)填写企业在调查年内生产、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并填报相关内容。具体操作可参考系统首页“文档资料”。

    五、责任和义务

    1.填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核查要求:各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核对是否涉及调查范围化学物质,如实准确填报信息系统。对因填报错误经审查后被退回的,应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存在拒报统计资料或填报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处理。

    3.保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工作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进行统一调度,为保障本次统计调查顺利进行,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主动服务企业,全力做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工作人员、技术等保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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