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3-07-21
- 浏览次数:783
一、张某废旧塑料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汞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云南籍自然人张某(女)在盘山县太平街道拥军村经营的一处废旧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将从废品回收处收购的废旧塑料进行清洗粉碎后出售,清洗用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村内的生活污水管网,排水沟未做防渗处理。现场对该加工点排放污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中含苯系物及重金属,其中汞超标6倍。
【查处情况】
张某废旧塑料粉碎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汞污染物(超标6倍)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交至盘山县公安局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的力度。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方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是依靠群众获取重要环境违法线索。暗管、渗坑等偷排类案件一般比较隐蔽,一定要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获得重要线索,利用连续蹲守抓违法现场,同时要追根溯源,固定证据。
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田家街道的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每月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COD、氨氮、总磷、总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每日缺少一次;2023年2月25日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标样核查功能未启用;2023年3月1日COD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只有零时、1时及晚9时和10时4个监测数据,其余数据缺失。
【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2023年3月1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1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设备相比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更难发现问题。本案聘请了第四方监测机构对在线设备进行详细操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就此案件在处罚主体方面有一些争议。排污单位是否因委托运营而减少其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对于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且运维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排污企业,应承担违法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
盘锦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线索,对位于盘山县古城子镇盘锦某石化有限公司跟踪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0万吨/年生物溶剂油及15万吨/年生物燃料油产品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查处情况】
盘锦某石化有限公司的10万吨/年生物溶剂油及15万吨/年生物燃料油产品升级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10万吨/年生物溶剂油及15万吨/年生物燃料油产品升级项目的建设活动,并罚款578500元。
【案件启示】
1、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千里眼”助力环境监管工作,实现非现场执法,有效推动执法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7850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督促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