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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41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盘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秸秆生产颗粒燃料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二、查处情况

    盘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秸秆生产颗粒燃料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及该公司《秸秆生产颗粒燃料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额,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秸秆生产颗粒燃料项目的建设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三、案件启示

    1、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千里眼”助力环境监管工作,实现非现场执法有效推动执法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

    2、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盘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盘锦市某硅酸钠厂大气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一、案情简介

    202346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某硅酸钠厂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市某硅酸钠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保证大气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盘锦市某硅酸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保证大气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本案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监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实现“精准溯源”“科学管控”。

2、处罚不是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处罚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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