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关于“辽宁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喷浆稻壳粉饲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353

辽宁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喷浆稻壳粉饲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租用盘锦鑫阳光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建厂房,厂房占地面积15765.06m2,总建筑面积15765.06m2,将外购的含水率30%喷浆稻壳粉烘干至含水率12%,建设年产10万吨喷浆稻壳粉项目,本项目生产的喷浆稻壳粉外售至其他饲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复合饲料。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热风炉废气、滚筒干燥、冷却工序废气经引风机引至废气管道,经二级旋风除尘+碱洗塔喷淋+静电除尘+UV光氧处置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DA001)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2中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中15米高排气筒对应限值。排气筒(DA002)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其它排放限值”中的对应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经中和沉降池处理后的碱洗塔废水合并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合并后废水需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入网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3.9吨。

    (二)水污染物:废水量≤308吨、化学需氧量≤0.0154吨、氨氮≤0.00154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0427-3530809。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