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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盘锦段)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次数:249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边北22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市盘山县境内,线路起止台安县和盘山县交界处(沙岭镇北水泉子北侧辽河附近,坐标为E122°26′51.921″,N41°15′16.621″),终点为台安县和盘山县交界处(沙岭镇水泉子村东南侧外辽河附近,坐标为E122°27′13.092″, 41°13′25.203″)。项目为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中西桓~黄沙220kV线路工程中盘锦段,建设内容为:新建线路长度3.5km,单回路,新建铁塔9基。总投资1492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

    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本项目的备案证明(盘发改投发[2023]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盘锦市水利局出具《关于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同时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220KV送出工程(盘锦段)路径征求意见的复函》同意该工程路径。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2、严格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减小施工场地占地,严格控制塔基周围的材料堆场范围,塔基开挖应采取集中作业,采用分层剥离,分层回填,并进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场地尽量远离河堤,施工过程须严格按照河道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塔基施工完成后,立即进行植被恢复。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废水经过施工场地修筑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喷洒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到当地污水处理系统中,严禁施工人员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架空线路下的可听噪声,由导线表面在空气中的局部放电(电晕)产生。通过适当提高线路对地高度等措施后确保项目运行后线路沿线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项目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临时堆砌时须尽量选择周边空地,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回填并压实,产生的弃渣,严禁随意丢弃,合理选择弃渣堆放点,并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在施工场地随意丢弃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6、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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