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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为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首先,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对符合需要披露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企业进行筛查,形成排查清单,目前辽滨经开区共计18家企业需要披露临时环境信息,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重新申请、延续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其次,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第三章临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了《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模板》,提供给辽滨经开区企业,同时通知需要披露临时环境信息的18家企业,按照模板进行编制企业临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下一步,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做好企业日常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导督促辽滨经开区内的企业如果发生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需要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情形,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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