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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典型案例通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关乎城市的长远发展,更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环境,于法不容,必受严惩。现通报盘锦市2022年6月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震慑力,引导企业和公众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一、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5000吨/年中间相沥青生产装置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古城子镇的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5000吨/年中间相沥青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查处情况】
    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5000吨/年中间相沥青生产装置》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21】21号)项目总投资额。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停止5000吨/年中间相沥青生产装置项目的建设活动,并于2022年4月20日按照投资总额的1%处以行政罚款322.5283万元。
    【案件启示】
    1、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执法人员业务熟练,工作认真,是本案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22.5283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二、盘山县怀密塑料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盘山种畜场的盘山县怀密塑料回收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院内存有收购的废品(废塑料)2吨左右,包含废包装桶、废塑料瓶和废塑料桶等。厂房蓄水池内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水体呈黑色、浑浊。经调查核实,该废品收购站生产过程中粉碎环节用水清洗,且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废品收购站院外的排水沟。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废品收购站室内水槽内提取的废液、废渣及院外排水沟提取的废渣等均为有毒物质,且室内水槽内提取的废液检材、室外院内提取的固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系该企业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盘山县怀密塑料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4日移交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1、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执法人员针对污染企业采取日常执法检查与突击检查方式抓住这期典型的“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不打招呼,第一时间锁定现场,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2、案件专班开展工作,有效锁定证据。对重大可疑案件迅速成立由执法、监测骨干人员组成的案件专班开展工作,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部门联动落实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移送前期,积极沟通,联合会商,顺利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大洼金远热力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洼金远热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2台20吨生物质锅炉,1号生物质锅炉正常使用,2号生物质锅炉未启用。1号20吨生物质锅炉改变生物质燃料使用燃煤;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
    生物质锅炉燃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做出行政处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大洼金远热力有限公司1号20吨生物质锅炉未使用生物质燃料采用燃煤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356万元;对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严格执法认定,准确调查取证。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注重现场执法取证及调查询问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执法行为,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准备充足、法律适用准确,为今后“未批先建”、监控设备联网类案件的查处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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