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低分气和酸性水综合利用装置升级完善改造项目拟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637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低分气和酸性水综合利用装置升级完善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拟现有厂区内酸性水汽提单元改造,总投资1775万元。项目增设一台侧线抽氨的汽提塔,用于提高酸性水中氨处理效率,处理规模为16t/a不变,原汽提单元停用;增设一座双氧水尾气脱硫吸收塔,并改造水罐尾气处理系统及制酸单元尾气处理系统。

    兴隆台区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本项目备案证明(兴工信备[2020]4号),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项目选址不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搬迁等方面承诺以支持项目建设。该项目选址符合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酸尾气经“双氧水吸收脱硫+气液分离”后由35m排气筒排放, 废气污染物均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酸性水罐顶部废气经“水洗+胺洗+尾气脱臭+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对装置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确保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要求。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改造后的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水封罐产生的含油污水送到公司污水处理场处理。酸性水汽提产生的净化水部分回注至常减压及加氢装置,剩余净化水送入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清洁雨水直接排入厂区雨水管网,最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碱液以及低分气分液罐、原料水除油器产生的污油,均属危险废物。其中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碱液暂存在企业现有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低分气分液罐、原料水除油器产生的污油,收集后送至污油罐,与原料混合后统一回炼。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三级防控措施依托公司三级防控体系”,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0427-3530809。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