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2年2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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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生产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固体剂项目2010年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建设完毕,建成投产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未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二、查处情况
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固体剂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项目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二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固定违法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认定该企业口服固体剂项目2010年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成投产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未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至今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李某分管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对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固体剂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2010年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建设完毕,李某职务为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副经理,该单位固体口服制剂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李某职务为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副经理,负责固体口服制剂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备案件,发现该单位固体口服制剂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李某是该公司环保工作副经理,负责固体口服制剂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不能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也不能因公司已被处罚而免除。因此,对李某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查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消除污染及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分管领导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