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海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海采油厂洼一联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洼一联合站,总投资5860万元,拟对洼一联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新建一套生化系统和活性炭吸附系统,局部工艺进行改造,污水处理规模由4000m3/d 增加至8000m3/d。项目建成后废水收集范围不变,主要处理洼一联原油脱出水和马19块储气库调节除油出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接管水质的监控管理,项目进水管网接纳的废水经“生化+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一级A标准。
压滤机滤布等处理设备冲洗废水及厂区生活污水全部与接纳的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活性炭再生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冷却和碱洗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粗细格栅、沉砂池及污泥储池等设施产生的无组织恶臭气体,厂界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单元边界外100米,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强度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 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污泥和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建设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处置,并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渗等级应符合相关要求;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