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德益无害化处理中心(盘环罚决〔2021〕147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7号
当事人:盘锦德益无害化处理中心
我局于 2021 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0日,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的盘锦德益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送到盘锦帅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由于该公司管理不到位,废水处理台账没有做到实时登记记录。为应付检查,突击补录,造成补录的台账与盘锦帅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记录台账不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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