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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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县区、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及执法等部门开展2020年度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本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归集、管理相关信息,将参评企业信息录入到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信用记分、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等程序,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表现以信用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截至目前,我市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归集和初审已经完成。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于环境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污染源监管随机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参评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在年度评价结果公布3个月以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申请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据实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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