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43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3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储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叁拾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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