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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9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
情况
1 D2LN202105040084 举报人曾经举报大洼区东风镇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造假,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接排放辽河,污染河流,且有机原料包装桶不返回厂家,而是以废物的名义自私对外销售,以此谋利。举报人表示环保批复企业绿化聚乙烯是4000吨,但实际产量达到3万吨,锦市生态环境局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此证不合理。举报人认为盘锦市官网公示的该企业排污数据为虚假数据,公示的信息均是企业自行在线检测的数据信息。该企业只有酸碱综合池,氯离子超标严重。 水,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关于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辽河,污染河流”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 -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关于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通过调取资料,企业已与淄博永威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永威公司回收循环使用,有台账记录。
 “环保批复企业氯化聚乙烯是4000吨,但实际产量达到3万吨,盘锦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此证不合理”的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企业4000吨/年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污水不得直接外排,采用外委处理。2017年,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同意企业处理达到直排标准后排放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是允许企业达标排污的。但核对企业排污许可证发现,其现有氯化聚乙烯生产设施与环评批复不符。
“盘锦市官网公示的该企业排污数据为虚假数据,公示的信息均是企业自行在线检测的数据信息。该企业只有酸碱综合池,氯离子超标严重”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是为企业提供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排污企业填报公示的数据均来源于企业自行检测和自动在线的数据。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达标排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年1月-2021年4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部分属实 1.2021年5月2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并立案侦查。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已进行立案,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2.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排污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重新申领。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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