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景友
我局于2021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2月17日,刘景友在自己承包的稻田地露天焚烧秸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