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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要求,从企业库中按照不超过20%比例随机抽取112家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按照执法人员数和一般排污企业数1:5的比例,对一般排污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执行“三同时”情况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执行“三同时”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一、二、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
2 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信访案件的企业 信访案件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随机 现场调阅
3 危险废物产废企业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
4 涉及加油站 VOC治理企业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季度 现场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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