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17]90号)同时废止。
附:《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盘锦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8日
附件:
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重污染天气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盘锦市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盘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5.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盘锦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2.2 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成立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经济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指导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工信局:指导各县区、经济区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济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市气象局: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和监督城区及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应急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做好市属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市广电局:协调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盘锦供电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区、经济区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量和治理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企业:各县区、经济区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16个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其他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各县区、经济区自行制订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区、经济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区、经济区应当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X)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县区、经济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 预警预报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监测预报
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网络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4.3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省级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5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3 响应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以上。
②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停止生产。
⑥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⑦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通过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5.3.2 Ⅱ级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2)建议性措施
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3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佩戴防护措施。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④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
②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停止生产。
⑥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⑦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6 应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
6 总结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过程记录、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响应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对事件中拒不履行政府停产停排、限产限排命令的企业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处罚,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按照配精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危害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预案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8.3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8.4预案修订及报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在市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按要求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盘政办〔2017〕90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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