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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746

  




盘环发〔2021〕67号

                                             

关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化畜禽养殖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20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养殖场(小区)备案、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前,建设完成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养殖场不予安排有关补贴政策。

    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服务指导,养殖场(小区)要结合养殖工艺需要,采取全量收集、固液分离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方式,着力扩大堆(沤)肥、液态粪肥利用,服务种植业提质增效。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通过租赁、协议等方式,依据粪污产生量和农作物养分需求量落实用肥土地,确保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2021年底前,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明确粪污去向,规范使用管理。各县、区依托集中处理中心、农民合作社和基层畜牧兽医服务组织,培育一批粪肥经纪公司、经纪人等市场化服务主体,规范开展粪肥收运服务,不断提高商品有机肥产量和质量,有效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模。

    三、强化监测和执法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设有排污口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组织开展排污口(尾水)监督性监测,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畅通环境信访举报途径,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底前,迎接省生态环境厅针对规模养殖场户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水源保护区、辽河流域禁养区和重点海域禁养区内非法养殖,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置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外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我市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帮扶和交叉执法。农业农村局要将日常发现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取消其享有的养殖补贴政策。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其作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的具体措施,加强配合,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按照省政府《全省政府系统“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专项行动方案》(辽政办发〔2021〕5号),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按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各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3月3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分别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刘勇进

    电  话:13309870081,邮箱:pjhjjstk@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静

    电  话:13700074206,邮箱:pjslb@126.com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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