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兆合(盘环罚决【2021】25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5号
当事人:姜兆合
我局于2021年1月1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姜兆合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月10日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到(东经122.12北纬41.0067)有秸秆点燃,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是大洼区唐家镇袁家村村民姜兆合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3.2亩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姜兆合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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