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姜兆合(盘环罚决【2021】25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次数:34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5

当事人:姜兆合

    我局于202111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姜兆合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110日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到(东经122.12北纬41.0067)有秸秆点燃,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是大洼区唐家镇袁家村村民姜兆合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3.2亩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姜兆合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