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供水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河油田供水公司落地原油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盘锦市曙光工业园区内建设落地原油减量化项目,建设规模年处理落地原油3000t/a(日处理12.5t/d)。项目厂区占地面积约2600m2,新建1套落地原油回收处理系统,新建回收处理车间及配套附属设施。原料来源仅限油田内部二级单位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及联合站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投资约100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裂解加热燃烧废气经净化塔净化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原料卸车、上料环节采用全封闭设置并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引至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建立和完善“雨污分流”收集系统。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水及回收原油均依托曙五联合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指标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标准限值后回注油气层;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事故废水及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由罐车运至曙五联合站处理,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进行分区防控,对重点污染防治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及处置措施,落地油泥热解残渣安置于危废暂存库内,根据鉴别结果明确污泥处置方法及去向。原料储存池废气净化产生的废活性炭及不凝气净化产生的脱硫废液、废活性炭在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等的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1座200m3事故池,事故状态下收集的废水运送至曙五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六)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应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02613t/a,NOx:0.5737t/a),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送至盘锦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