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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凯(盘环罚决【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次数:33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6

当事人名称:王全凯

    我局于202012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1225日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到(东经122.186北纬40.8467)有秸秆点燃,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是营口大石桥市水源镇赏军村村民王全凯焚烧秸秆焚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2.15亩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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