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学福(盘环罚决【2021】14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号
当事人名称:单学福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了调查,发现单学福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1日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到(东经122.327北纬40.9356)有秸秆点燃,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是大洼区东风镇大岗子村村民单学福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2.5亩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单学福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