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永晟能源有限公司15万吨/年食品添加剂烷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山县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21°55'25.97",北纬41°13'12.98",项目新建一套15万吨/年食品添加剂烷烃生产项目,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和储运工程。主体工程为30万吨/年原料油多塔精馏深加工装置。主体工程以重整装置、加氢裂化装置和轻烃分馏装置富产的抽余油、加氢精制石脑油以及稳定轻烃为原料采用多塔精馏深加工装置,生产为食品添加剂正己烷、正庚烷、正辛烷,副产戊烷、石脑油、异庚烷、异辛烷、燃料油、重烃一、重烃二和汽油组分油;配套工程为3万吨/年油品调和项目。配套工程以自产戊烷、异辛烷、汽油组分油以及外购混合芳烃、乙醇、重整汽油、催化汽油为原料,按调和比例进入汽油罐进行搅拌调和。总投资35000万元。辅助工程包括供热工程新建天然气导热油炉,储运工程包括新建原料和产品罐区,其中原料罐8座(总计37000m3),产品罐区为26座(总计60000m3)总投资35000万元。
该项目已取得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15万吨/年食品添加剂烷烃生产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20]4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主要为加热炉、导热油炉排放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的烃类气体等。装置加热炉以不凝气和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经44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全密闭负压收集恶臭气体,采用UV光解+活性炭工艺,处理后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控制。本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烃类气体。生产装置及集输系统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加强设备、管道密封面检查和维护等措施,减少烃类气体挥发量;罐区、装置区设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油气经收集后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率应大于97%,确保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厂界一次最高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化氢、氨气排放速率和厂界一次最高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盘锦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强VOCs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有机废气收集、处置系统,确保环保设施正常高效运行,强化源头控制,并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除盐废水、机泵冷却废水、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经自建3t/h污水处理站处理,与循环冷却水一并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标准。
2、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按不同防渗等级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本项目拟建3个地下水监测井位,布设在项目上、下游各1个以及污水处理站下游1个。建立全厂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管理。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主要为清罐油泥、污泥、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清罐油泥随产随清,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不在厂区贮存,其余危险废物均暂存于24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中做好防雨、防风,基础要做防渗处理,并设环保标志牌。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按规定运行联单、在规定存档期限内妥善保管联单并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生活垃圾集中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你公司应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原辅料运输、贮存等全过程监控与管理。厂区事故污水“三级防控”措施依托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雨水切断系统以及2400m2事故池。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需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本批复送至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