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玉华保温防水材料厂(盘环罚决〔2020〕64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64号
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玉华保温防水材料厂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盘锦市大洼区玉华保温防水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盘锦市大洼区玉华保温防水材料厂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在厂区正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的防水卷材废料;在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600袋防水卷材废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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