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盘环移送(2020)07号
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利群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和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