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重新调整,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次数:4674

近期,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就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调整前期有关事项做出安排。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已设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71号文具体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向自然保护地体系调整

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将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71号文也同样规定将现有自然保护区归并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管理体系,主要如下:

1.国家公园设立后,在相同区域不再保留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未划入的经科学评估后,可以保留、撤销,或合并为自然保护区,也可整合设立自然公园。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论证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筹平衡增减面积,一般应保证省域范围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如有客观原因导致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应向国务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71号文将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1.由于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管控要求基本接近,故一般情况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

2.自然保护区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也应转为核心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有以下情况,可调整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

三、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要求

71号文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管控做出要求,其中涉及矿业企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心保护区

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以下活动: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到期后有序退出;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二)一般控制区

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