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34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禹峰润滑油有限公司
盘锦禹峰润滑油有限公司清罐产生的油泥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