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芳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盘环罚【2020】41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41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区芳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大洼区芳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废弃泥浆处理项目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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