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钒氮新材料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1162

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钒氮新材料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郭家村,新建“年产3000吨钒氮新材料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生产规模为1500t/a钒氮新材料,二期建设前另行履行环评手续。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关于《年产3000吨钒氮新材料生产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18]108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加工磨粉、配料及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将积聚的一氧化碳通过推板窑顶部燃烧器燃烧,燃烧后废气与推板窑进料口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合并引入耐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经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 NOX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CO排放浓度可参照河北省《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78-2002)表 2 中标准要求执行。

    五氧化二钒原料和钒氮合金产品运输均采用封闭货车,五氧化二钒采用内壁防护铁桶包装,卸料过程应采用全封闭措施。五氧化二钒储存间和原料加工区采取封闭设置,原料加工区设置隔断封闭。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以生产车间外延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厂区初期雨水、员工生活污水,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及配套厂内排雨沟,拦截收集厂内露天硬化地面的初期雨水,收集的初期雨水通过沉淀后其总钒和SS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三)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五氧化二钒废包装袋、原料加工除尘布袋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危废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推板窑除尘废布袋、推板窑除尘灰、废耐火砖、废坩埚存在少量五氧化二钒,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公告2017年第43号),现阶段无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生产经营后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若为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石墨铁粉空包装袋、废碳分子筛、废加热电偶棒为一般固体废物交由供货厂商回收;职工生活垃圾贮存在厂区生活垃圾箱内,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置单独制氮间对制氮机隔声,磨粉机、混料机、压球机、变压吸附制氮机、推板窑、除尘风机采用基础减震,除尘风机同时采用消声器,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五氧化二钒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出现超标立即停产。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公示日期: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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