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高升镇宏大物资经销处(盘环罚〔2020〕16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16号
当事人名称:盘山县高升镇宏大物资经销处
盘山县高升镇宏大物资经销处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流失、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10日内将粉煤灰全部清理完毕;
3.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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