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盘锦恒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盘锦恒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人3月初私自把废机油、废切削液倒入了雨水管网内,共倾倒过一次,倾倒数量大约10桶,每桶大约10升左右。经监测,石油类超过《辽宁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停止倾倒废机油行为,立即将雨水管网清理完毕。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
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