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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园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受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划环评受理有关事宜如下: 


    一、规划环评受理范围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确定由我局负责开展的规划环评审查的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二、受理需提供的必要文件


    1、申请文。规划编制单位以正式文件提交有关开展规划环评的申请或函件,文件中应包括以下信息:


    (1)园区成立的正式批准文件名及文号;


    (2)园区管委会成立情况的介绍;


    (3)园区规划最终审批部门(原则为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


    (4)规划环评的简要编制过程及有关结论。


    2、申报附件(复印件)。与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的对应包含以下附件:


    (1)园区成立市级批准文件(必备);


    (2)园区管委会机构编制设置批准文件(必备);


    (3)园区开展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经济国土等市直部门书面意见(必备);


    (4)园区规划编制范围如包含其他园区的,应提供其他园区的级别、成立批复;如包含其他专项规划的,需提供该专项规划批复情况及批复文件(可选)。


    三、审查的所需文本


    按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的规划环评文本(含必要图件和支持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园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受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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